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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普通高中2021年招生政策发布
来源:石家庄技校网  2021-06-21 09:15:16  浏览查看()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2021年邯郸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3号)和《邯郸市2021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邯教〔2021〕14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普通高中招生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学生未来,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一项重要工作。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大力促进和维护教育公平,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切身利益,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方面。各县(市、区)教育局、招生考试部门和学校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要亲自上手,认真研究,科学决策,严格落实。各县(市、区)、各学校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因地制宜,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坚决杜绝违规争抢生源现象,切实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整体提升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实现城乡教育更加公平更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招生计划管理

      1.各县(市、区)要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根据区域内普通高中布局、办学条件、批复办学规模、往年招生数量、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年度目标、规范办学要求以及初中毕业生数量等情况,科学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得举办超大规模高中和消除大班额要求,将各普通高中年度招生计划控制在2000人以内,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55人以内,不得出现新的大校额、大班额。

      2.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市教育局下发的招生计划,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能随意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

      3.市教育局分学校一次性下达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不预留机动计划,不追加招生计划。

      4.计划在市外招生的民办高中,于6月15日前将分市计划数报市教育局高中教育处。

      三、合理确定招生范围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市直公办普通高中限于主城区范围招生(含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经济开发区和冀南新区),县(市、区)所属公办普通高中限于本县(市、区)范围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以审批地招生为主,在优先满足审批地初中毕业生就学愿望和需求的前提下,可在审批地外招生。今年在审批地外招生比例不得超过30%。主城区范围(含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经济开发区和冀南新区)内的民办学校在主城区范围内招生占总招生比例不低于70%,在主城区范围之外招生占总招生比例不超过30%。其他经县(市、区)审批的民办学校在本区域范围内招生占总招生比例不低于70%,在审批地之外招生占总招生比例不超过30%。

      四、按照程序招生录取

      (一)公布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

      各县(市、区)招生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合理引导学生分流,并向社会公布。

      (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1.2021年启用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录取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平台完成中考报名、计划公布、成绩发布、志愿填报、录取工作,有效保障招生录取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考生可以通过网上查询录取结果。

      2.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统一管理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行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同步招生。高中阶段招生学校的志愿按照招生类别和录取顺序共设置五个批次,提前批录取为“3+4”本科院校。第一批录取学校为邯郸市一中和7所具有自主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中,艺术体育小语种类特色班。第二批录取学校为除邯郸市一中之外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和邯郸市五中、致远中学、赵都中学、田家炳中学、冀南中学。第三批录取为高职、中职院校。第四批录取学校为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考生应按照填报要求并结合本人意愿选报。录取时从提前批至第四批递次录取,在每批内依据考生志愿和成绩择优录取。

      3.公办、民办普通高中要在规定时间内有序进行招生录取,不得在规定时间之前和之后录取学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

      4.公办普通高中录取学生要以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公办、民办普通高中不得录取无河北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的学生。

      5.公办、民办普通高中要按照招生计划规定的数量,录取填报本校志愿的初中毕业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录取未填报本校志愿的初中毕业生。

      6.公办、民办普通高中不得录取划定的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成绩的学生。

      (三)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按照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管理办法》执行。

      (四)招生录取结果确认。

      1.县(市、区)公办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录取的学生由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确认,在审批地外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确认。主城区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由市教育局确认。

      2.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不予确认的,要在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前书面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拒绝确认的,不予确认且未书面说明理由的,均视为已经确认。

      3.各普通高中按照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普通高中录取学生名单,向学生发放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

      五、规范特殊类型招生

      (一)随迁子女升学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积极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毕业升学报名、审核、录取办法,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生考试、升学。

      对回户籍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生考试报名服务工作,保障随迁子女能在户籍地顺利参加初中毕业生考试、升学。

      (二)指标分配招生

      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面向本区域的招生计划,按照不低于招生总计划80%的比例定向分配到区域内各公办、民办初中。市、县招生录取部门依据各初中的在校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数,确定分配到各初中的指标数量,并重点向区域内农村初中、薄弱初中倾斜,不得将指标分配数量与初中升学率挂钩。要将分配指标计划在学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指标分配生实行分校录取。要按照统一划定的各招生学校统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下降幅度不低于50分,根据各初中的分配生指标数和考生所填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部分初中在招生学校不能完成分配生指标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由高分到低分统一录取。

      (三)自主招生

      邯郸市一中、二中、三中、四中,邯山区一中,武安市一中,魏县一中可以面向全市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计划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比例5%。

      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录取,安排在本市公布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以后进行,不得自行组织选拔性文化考试,不得录取本市划定的市、县(市、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成绩的学生。

      (四)体育、艺术和小语种招生

      邯郸市一中、二中、三中、四中、五中、滏春中学、魏县一中可以面向全市招收体育、艺术和小语种等特色班,严格按照批准人数进行招生。招生在公布中考成绩以后进行,具体办法由招生学校确定。

      六、按时完成学籍注册

      1.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入学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不得再录取并为其办理注册学籍手续。

      2.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录取学生名单为学生注册学籍,不得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未经确认录取的学生转移电子档案。

      3.学生按规定报到后,由就读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高一新生注册程序。所有普通高中应在9月1日前完成学籍注册网上提交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部门应在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及电子档案转移。

      4.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严格实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强化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不得为超计划招收的学生注册学籍。不得为普通高中招收的成绩在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初中毕业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不得为已经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学生同时注册普通高中学籍,不得为跨年补录的学生注册学籍。

      5.市教育局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要求,组织对每一所普通高中新生入学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学籍注册与实际就读是否一致,严查空挂学籍、无本校学籍实际在校就读等情况。

      七、认真做好部署实施

      1.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提高政治站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2.目前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县(市、区),由市教育局依据这些县(市、区)的申请,统筹调配学位资源,合理安排跨区域招生计划。

      3.进一步完善招生公开制度,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官网和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和具体办法。各普通高中要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公布招生信息,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招生公开、公平、公正。

      4.各县(市、区)和学校要积极宣传今年实行按批次录取网上招生政策,告知学生家长和考生不要在分数公布前到学校排队。各学校也不得登记、承诺、收费预录。

      八、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一)严禁违规招生

      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之间借对方名义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以公办普通高中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公办普通高中以“帮扶”“集团办学”“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普通高中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普通高中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维护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认真落实“严禁违规招生”要求,畅通群众举报和受理申诉渠道,公布咨询和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积极争取将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督查工作范围。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重要内容,要将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工作。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和学籍注册结束后,市、县(市、区)教育局要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招生行为。

      (三)严格追究责任

      凡是违反招生规定的公办普通高中,由市、县教育局根据违规情节程度,对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和追究相关责任;对学校给予限制申报评优评先、调减招生计划、省级示范性高中黄牌提醒或直接摘牌等处理。

      凡是违反招生规定的民办普通高中,由市、县教育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给予警告,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九、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重要信息须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坚决杜绝因宣传内容不规范不准确、宣传解读不到位而引发社会不良影响。要密切关注招生舆情,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关切,对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保证高中招生顺利进行。

      十、本通知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3号)精神制定,与《邯郸市2021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此文件规定执行。

      邯郸市教育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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